釘床燃燒試驗機符合標準:16 CFR 1510,ASTM F963 4.6.2
適用范圍:主要用于布料玩具、毛絨玩具的燃燒性能測試,常用于檢測絨毛易燃部分的燃燒性,并記錄其時間,看其燃燒部分的易燃性是否達到標準的要求。
產(chǎn)品詳細:玩具燃燒釘床適用于布料玩具、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測試。進行固體和軟體玩具易燃性試驗,固定樣品。將待測試樣放置在釘床上,以規(guī)定火源點燃試樣,觀察試樣的燃燒狀態(tài),評定試樣的燃燒性能。
技術參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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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參數(sh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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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筒扳手螺釘1 |
材料 |
不銹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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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 |
# 10-32×0.38英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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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量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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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邊緣 |
0.31英寸(7.8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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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釘間距 |
1.25英寸(31.7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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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子2 |
材料 |
不銹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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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 |
# 8d×2.50英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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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量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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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邊緣 |
0.62英寸(15.7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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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釘間距 |
4.69英寸(119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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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底板-不銹鋼板3 |
0.12×10.12×10.12英寸 (3×257×257mm)(厚×寬×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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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底板-不銹鋼板4 |
0.25×10.00×10.06英寸(6.35×254×255.5mm)(厚×寬×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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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形尺寸 |
約254×254mm(1×1英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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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床燃燒測試儀使用方法
1.目的:此程序為建立指引及標準作為評估固體的燃燒性以減輕潛伏的燃燒危害.
2.范圍:
2.1.所有玩具成品或配件(包括硬件或軟件玩具).
2.2.所有作為玩具的其中一部分而不能與玩具分開的玩具服裝,必須作為主軸線的一部分進行測試.
3.豁免:
3.1.線、紙張、包裝材料和乒乓球.
3.2.主要尺寸在1英寸(25.4mm)或以下的可接觸部件—ASTM.
3.3.可哆取的衣服必須單獨測試,并且必須符合16CFRl610的要求.
3.4.不可移取的玩具服裝,必須作為主軸線的一部份進行測試.
4.定義:
4.1.主軸—-一條連接產(chǎn)品上最遠部份或端點的距離最長的直線,一個產(chǎn)品可以有一條以上的主軸線(如圖1)但是它們的長度必須是相等的.
4.2.軟體玩具--任何填充或毛絨玩具,包括軟體動物或玩具娃姓,可以是其他玩具的玩具部件或配件.
4.3.硬件—一些硬度超過700A肖氏硬度的物料。
4.4.玩具—任何為14歲以下兒童設計、制造或銷售的作為玩耍的物品----ASTM.
4.5.可燃物體—一個固體物質(zhì),當根據(jù)16CFR第1500.44部分描述的力呻上去測量11寸,4.6.可燃物體—一個固體物質(zhì),當根據(jù)16CFR第1500.44部分描述的方法去測量時,其能點燃及沿主軸方向自燃的燃燒比率超過0.1英寸/秒.
4.7.自燃—可燃燒至6英寸距離而沒有自燃熄滅.
4.8.點火--當測試火焰與測試樣板接觸有1秒或以上后拿開,樣板上保留著火焰.
5.設備:
5.1.蠟燭,其直徑至少有1.0英寸(25.4mm)和暴露出來的燈芯長度在5/8至1英寸(16~25mm)之間。5.2.火柴或打火機.
5.3.精確度至少為0.1秒的秒表.
5.4.滅火器(CO2或類似無破壞性的滅火劑)或水.
5.5.精確度至少為0.1英寸的直尺.
5.6.燃燒測試器(如圖1).
6.釘床燃燒測試儀預備:
6.1.樣板數(shù)量:
6.1.1.在對剛性或柔軟固體玩具進行測試時最好至少使用四個測試樣板.
6.1.2.產(chǎn)品如有可移取的衣服,必須將衣服取下并單獨測試,而布料則按16CFR1610的要求進行測試.
6.1.3.在無法得到上述樣板數(shù)量時,作為初步測定可參照最少一個樣板.
6.2.測試環(huán)境:測試在溫度為68至860F(20-300C)之間,相對濕度為20-70%的通風透氣的環(huán)境下進行.
6.3.火焰高度:火焰高度旭維持在5/8至1.0英寸(16-25mm)之間,若有必要可修剪蠟燭或燈芯.
6.4.洗水玩具:樣板上注明“耐機洗”或“耐手洗”,須按提供之情形進行處理后才作測試.
6.5.烘干樣板:若有必要,測試樣板在1350F(570C)的焗爐中,至少30分鐘進行烘干.
7.釘床燃燒測試儀測試程序:
7.1.使用燃燒測試器來承托整個樣板,確保沿著樣板主軸的整個部分沒有下垂及確保燃燒測試器沒有阻礙火焰的散播.
7.2.對一些大件樣板,其全長必須安排用燃燒測試器來支承其主軸末端.
7.3.如果樣板有過肩長的頭發(fā),可在部分釘頭之間加上細線(24AMG或以上)然后將頭發(fā)放于上面,而樣板的臉部則向下,同樣,樣板也可躺放在頭發(fā)上,用頭發(fā)在下,樣板面部向上的方式來進行測試.
7.4.點燃蠟燭的燈芯,使其火焰保持在5/8至1英寸.
7.5.用火焰內(nèi)層圓錐頂去接觸樣板主軸末端表面5秒,或以先點燃為準,然后移走蠟燭.
7.6.用秒表去測定時間.(注:若為一個能自燃樣板,不要讓測試時間超過60秒).
7.7.燃燒60秒后,將火焰撲滅.
7.8.測量燃燒面積的長度并沿著樣板的主軸來計算燃燒比率.
7.9.重復程序7.1-7.8測試同一樣板之主軸的另一末端.
7.10.重復程序7.9測試余下的樣板.
7.11.在只有一個樣板的情況下,可根據(jù)經(jīng)驗,選取樣板最差的位置進行測試.
8.釘床燃燒測試儀報告和計算:
8.1.報告所有近似于百分之一的測試讀數(shù)(用約定法則,四舍五入法).
8.2.計算所有樣板的燃燒比率,用燃燒沿著其主軸的長度除以燃燒時間,其燃燒比率近似于百分之一.
8.3.樣板出現(xiàn)不能點著,將記為“DNI”(不能點著)及燃燒比例為零.
8.4.樣板出現(xiàn)在小于60秒自熄,將記為“IBE”(能點著但自熄)及計算其實際燃燒比率.
8.5.如果一個或以上的樣板,則計算燃燒比率的平均值并將此近似于十分之一(用約定法則,四舍五入法).
9.接受標準:
9.1.安全要求:依據(jù)16CFR 1500.3,一個玩具若能點著和能自燃及沿其主軸的燃燒比率超過0.1英寸/秒,即認為是可燃燒的固體.
9.2.接受標準:
9.2.1.對有足夠樣板數(shù)的條件下,所有樣板的燃燒比率低于0.1英寸/秒為可收.
9.2.2.對有足夠樣板數(shù)的條件下,所有樣板的燃燒比率低于0.1-0.15英寸/秒之間為可收,那么,此樣板必須進一步加以改善.
9.2.3.對有足夠樣板數(shù)的條件下,多于一個樣板的燃燒比率為0.15英寸/秒或以上為拒收.
9.2.4.對不足樣板數(shù)的條件下,樣板的燃燒比率為0.15英寸/秒或以上,須附加四個樣板重復測試(只試一次).
10.參考文件:
10.1.16CFR 1500.3(C) (6)VI及16CFR 1500.44.
10.2.ASTM F963-96a.